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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提升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服务。

第三条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或陕西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需要,鼓励前瞻性、开创性、可操作性的学术导向,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立德树人。

第四条研究项目的申报面向来自会员单位、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教育研究工作者、管理者及广大教师等,通过学会组织系统申报。

第二章研究项目类别

第五条研究项目是学会设立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的总称,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年度应急课题: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每两年发布一次,分为重点研究课题与一般研究课题。

年度急需招标课题。为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学会及会员单位的迫切需要立项研究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立项通知及指南。

第六条各类别课题的研究重点

1.重点课题。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及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前瞻性、综合性、实证性调研分析及比较研究,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咨询及重大理论与现实价值。

2.一般研究课题。着重围绕高校教学改革实际需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力求推进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第三章研究项目的组织

第七条学会秘书处接受会长办公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学会秘书处具体执行课题发布、申报、评审、开题、结项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学会组织系统中的各会员单位,承担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预审合格的项目报学会秘书处参加评审。

第九条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管理具有指导责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项目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学会研究课题者必须按规定结题后方能申报。

3.已获得同级或更高级科研课题立项的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不得再申报学会课题(课题申报单位负责审核课题内容)。

4.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研究队伍合理,能确保课题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程序受理课题申报。研究项目指南、申报书等资料在学会网站公告栏下载。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会秘书处。学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五章研究项目的评审

第十二条研究项目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学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查,筹备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严格程序评审,课题采用通讯评审及会议评审相结合方式遴选,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的专家和相应行政职务的教育工作者组成。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学会研究项目的人员不能为评审专家组成员。严格专家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对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不得收受宴请、礼金和礼品。

第十五条拟立项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及事实根据,写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提交学会秘书处。

经审批通过的科研课题,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予以正式公布,秘书处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六章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学会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学会秘书处负责制订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研究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组织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开题;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鉴定并出具结项证书;组织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交流、推广。

第十八条立项课题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研究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需提交变更报告至学会秘书处备案,不履行变更手续者,不予办理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根据研究项目性质及成果形式确定研究课题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成果鉴定须提交下列材料: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书、结题报告书、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负责人失去研究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方向及内容,造成研究成果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做变更报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被中止或撤项的课题,均不再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项的课题,须追回已拨付的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省高教学会立项课题。

第七章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会筹措专项经费对立项的重点课题予以资助,课题立项后学会按年度将经费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般项目经费自筹。

第二十五条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单位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自立研究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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